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系李某某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陈文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5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14日,先后分4次销售价值235200元的网格布。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仅给付了100000元。至今仍拖欠135200元货款拒不给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按照被告李某某的需求,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14日,先后分4次通过海港区北港货运市场秦发配货站和秦皇岛君龙物流有限公司发运给被告李某某网格布共3200件,价款共计2352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已给付货款100000元,至今尚欠135200元货款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海港区北港货运市场秦发配货站出具的《证明》、秦皇岛君龙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费到付证明》和《秦皇岛龙君货站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抚宁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联通业务通话记录、李某某与李某某、肖永成(李某某丈夫)与李某某的五段电话录音及电话通话记录文字整理资料、肖永成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从原告李某某处购买网格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货款1352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胜华
人民陪审员 邹文章
人民陪审员 李稳
书记员: 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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