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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冲、韩新如,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蠡县永盛南大街855号。
负责人:孟祥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房云静 审判员  徐法宪 审判员  郭 东

书记员:冉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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