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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松滋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人民医院(下称人民医院),住所地:松滋市新
江口镇民主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邱绪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斌,该院医患办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敏

书记员: 杨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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