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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单位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05232-0。
代表人:何中晓。
委托代理人:李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唐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久江、被告安盛天平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被告安盛天平唐某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主张对评估结论书不予认可,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而原告提交的评估结论书系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及人员出具,故被告该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评估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抗辩主张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安盛天平唐某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6842元(车损16352元+公估费490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保险金1684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被告安盛天平唐某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主张对评估结论书不予认可,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而原告提交的评估结论书系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及人员出具,故被告该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评估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抗辩主张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安盛天平唐某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6842元(车损16352元+公估费490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保险金1684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史婷

书记员: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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