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天足足业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西苑大酒店副楼。法定代表人:宋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天足足业健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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