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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支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开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委托代理人:江力,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支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支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本案被告支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桑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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