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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苑县。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凤玲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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