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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鹏(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3月份,王加龙做建筑生意,由于缺乏资金先后向我借款73550元和120000元共计193550元,后来王加龙给我出具了两张欠条。
201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我和杨某一起到王加龙家催要借款,其妻子王某某偿还我借款40000元整,并称下剩款项到2014年4月份偿还。
但是到了2014年4月份,我打电话联系王加龙,一直联系不上。
后来通过其弟弟得知,王加龙于2014年3月份去世。
之后我和杨某、王志国两次去王加龙家找王某某催要,王某某答应把外面的债要过来以后就先还我们。
之后我们一个月去一次,她都是找借口推脱不还,到2014年10月底,我们就再也联系不上她了。
王加龙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向我借款,是为了家庭的发展,并且王某某对此都是知情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3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及举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加龙向李某某款事实清楚,有借条及证人证言为证,且王加龙妻子也偿还了原告4万元,故本院对王加龙尚欠原告李某某借款1535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王加龙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告王某某知情且已偿还4万元,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王加龙去世后,王某某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535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53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加龙向李某某款事实清楚,有借条及证人证言为证,且王加龙妻子也偿还了原告4万元,故本院对王加龙尚欠原告李某某借款1535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王加龙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告王某某知情且已偿还4万元,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王加龙去世后,王某某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535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53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郝学义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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