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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唐山市开平区工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金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辛弼先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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