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唐山市协和医院退休干部。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4日本院以(2015)开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刘金东,原审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1年5月19日分家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分家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李某某、李献国、李某某、李献军四人各自应分得的房产具体位置,现李献国、李献军按该协议分别居住在1974年所建房产中且无异议,1980年所建房产应为李某某、李某某二人所有。李某某曾在此房东一间半居住,在此情况下,李某某请求确认1980年所建三间平房中的东一间半为其所有,应予支持。(2011)开民初字第455号判决驳回其诉不求不妥,应予纠正。因此原告请求确认1980年所建三间平房中的东一间半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妥善处理纠纷,便于生产生活,稳定社会家庭关系,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开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刘家洼村1980年所建房屋所有权证唐开房字第××号的平正房三间的东一间半为原审原告李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审被告李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万永 审判员 周玉荣 审判员 孟凡洪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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