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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东、徐庄路北万和城B区。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章,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任秀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炬,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3月1日以各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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