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东、徐庄路北万和城B区。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章,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任秀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炬,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3月1日以各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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