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倪春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