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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政清
书记员: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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