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童朝晖(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谢某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童朝晖,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谢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谢某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谢某22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用其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谢某22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某某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谢某22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某某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产。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李明喜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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