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某
刘洺语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张波
原告李爱某,市民。
原告刘洺语,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爱某,市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波,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某、刘洺语与被告张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某、刘洺语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某、刘洺语撤回对张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某、刘洺语撤回对张波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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