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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诉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爱民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高斌伟(涉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李爱民,个体。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斌伟,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爱民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爱民承担。

审判长:刘佳佳

书记员: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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