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成安县漳河店镇漳河店东村,现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崔秀芹(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成安县漳河店镇漳河店东村,现住成安县,
被告:郝青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李爱民诉被告郝青山、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李爱民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明合 人民陪审员 王连臣
书记员:郝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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