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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与郝青山、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成安县漳河店镇漳河店东村,现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崔秀芹(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成安县漳河店镇漳河店东村,现住成安县,
被告:郝青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李爱民诉被告郝青山、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李爱民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明合 人民陪审员  王连臣

书记员:郝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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