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某
陈芹虎(河北石家庄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
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晓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芹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现期限已到,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为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现期限已到,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为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晓峰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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