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国,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青,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住址地:石首市高陵镇宰相路。
负责人:李伏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系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爱国诉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爱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
审判员 彭晓琴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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