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3号美迪亚酒店C座6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河北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
审判长 商立柱
审判员 侯继会
人民陪审员 张振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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