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华
李志华(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原告:李爱华。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系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某。
原告李爱华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之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300元,退还原告李爱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之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300元,退还原告李爱华。
审判长:蒋学波
书记员:葛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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