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案由:合同纠纷。原告李爱华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爱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
审判员 韩春玲
书记员: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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