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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饶某某、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饶某某
饶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辉、被告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没有合法的根据,却使得他人利益客观受损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之前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饶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已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2011)丰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饶某某的各项损失已从原告李某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处得到了实际的赔偿。证人李某的证言只是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在本院调解过程中就14000元未予涉及的情况,未予证明被告饶某某所主张的该14000元是原告李某某给予其的赔偿或补偿的意见。故在原告李某某无明确意思表示认可被告支取的事故押金14000元是其自愿对被告饶某某的赔偿、补偿、或放弃主张的情况下,被告饶某某的行为已在客观上使得其自身获益、并使原告李某某在客观上利益受损,且被告饶某某在获得保险赔偿时已无合法的根据占有该14000元。故被告饶某某的行为已在客观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李某某要求其予以返还140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此款虽系饶某某支取,但此款用于被告饶某某治疗开支,饶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饶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现金1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没有合法的根据,却使得他人利益客观受损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之前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饶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已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2011)丰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饶某某的各项损失已从原告李某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处得到了实际的赔偿。证人李某的证言只是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在本院调解过程中就14000元未予涉及的情况,未予证明被告饶某某所主张的该14000元是原告李某某给予其的赔偿或补偿的意见。故在原告李某某无明确意思表示认可被告支取的事故押金14000元是其自愿对被告饶某某的赔偿、补偿、或放弃主张的情况下,被告饶某某的行为已在客观上使得其自身获益、并使原告李某某在客观上利益受损,且被告饶某某在获得保险赔偿时已无合法的根据占有该14000元。故被告饶某某的行为已在客观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李某某要求其予以返还140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此款虽系饶某某支取,但此款用于被告饶某某治疗开支,饶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饶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现金1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饶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磊

书记员:王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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