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李爱书与王某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李爱书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爱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文海
书记员:韩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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