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广平县广平镇大马庄村。
原告李爱书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经本院查证,广平县广平镇大马庄村无吴某某的男性居民,原告的起诉被告不明确、不符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爱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文海
书记员:韩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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