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爱书,女,住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住广平县。
李爱书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李爱书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爱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