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成年。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孙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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