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德,湖北彭证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展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进,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德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北富展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被告龙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连成
审判员 张红娟
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
书记员: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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