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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沈某蓓、孔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某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孔宪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蓓、孔某某、孔宪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某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某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赵龙伟

书记员: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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