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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罗某等与汪寅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原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原告:罗强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辉、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寅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李某某、罗某、罗强胜诉被告汪寅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罗某、罗强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罗某、罗强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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