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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铁力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振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铁力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李某某、张某某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减缓免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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