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监护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李某象的三嫂。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李三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李攀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原告李某象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三水、李攀登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象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李某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缴纳。
审判员 冷绪昌
书记员: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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