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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新兵、汤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新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林,鄂州市华容区段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汤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葛店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新兵、汤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新兵、汤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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