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
法定诉讼代理人:李某须(系其爷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彩(系原告李晓强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须、郭某某、李某与被告李晓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强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须、郭某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某须、郭某某、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华 审 判 员 巴剑英 人民陪审员 沈 佩
书记员:李天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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