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炳成(曾用名刘凯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阜平县供电公司职工,住阜平县。
原告李炳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炳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炳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炳成负担。
审判员 刘胜玉
书记员:冯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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