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卿,上海佑和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上海佑和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8元,减半收取计924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徐 学
书记员:戴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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