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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铜与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铜
李庆儒(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曾春兰(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铜,男,1981年1月15日出,身份证号xxxx,白族,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邓川镇新州村民委员会古诏村北组。
委托代理人李庆儒,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3号中审大厦1505、1509、1510房,组织机构代码72302712-7。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铜诉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铜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李某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李某铜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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