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诉应军军、被申请人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沪0118民初43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沈某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李某以已收到被申请人沈某支付的借款、诉讼费和保全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名下价值2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陈 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