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应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追加沈某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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