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
被告:程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天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丽娜
书记员: 贾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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