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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三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48岁,现住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院海珍,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宽后,男,汉族,37岁,现住乌兰察布市,与上诉人李某某系兄弟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三仁,男,汉族,64岁,现住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慧,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三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9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03年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三仁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三口人的耕地,承包期限为15年。201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四子王旗供济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约定上诉人三口人的承包地继续由被上诉人耕种直到以后8年的退耕补贴享受完。2013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四子王旗供济堂镇法律服务所调解下再次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书》,约定上诉人三口人承包地经营权归上诉人,土地继续由被上诉人耕种,直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经营权归上诉人,期间出现退耕或国家占用所有补贴款由上诉人领取。2016年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四子王旗供济堂镇大海滩自然村部分村民土地集体流转,其中包括被上诉人耕种的本案争议土地,同时被上诉人领取了5700元的土地流转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三仁对于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各种补贴款的领取事宜达成过书面协议,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已经领取的土地流转费,该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邓华
审判员 王凤兰
审判员 赵昱

书记员: 闫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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