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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余长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长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长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被告余长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原告橡胶轮胎厂内胎车间南楼上、下两层腾空并交付原告;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租赁费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2016年6月1日起至交付之日止,按年租赁费25000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19日,原告租赁北关村委会房屋,因使用不完,被告找到原告协商,想租赁一部分房屋。为此,经双方协商,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每年被告向原告交纳25000元租金。2016年5月31日合同到期,被告欠5000元租金未付,另占有该房屋使用至今未交付给原告。双方就此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原告与涉县涉城镇北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北关村委会橡胶轮胎厂内胎车间一栋房屋,租赁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每年租金4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1、甲方李某某将原轮胎厂内胎车间南楼上、下两层租赁给乙方余长水,使用时间从2009年6月1日到2016年5月31日止,共计柒年整;2、租赁费为每年25000元;3、租赁费按年交纳,乙方于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下一年的租赁费;4、乙方应爱护所租房屋,不得随意改造;5、…。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实际租赁原告房屋至今。租赁期间,因被告未交纳租赁费,双方发生矛盾,并曾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认可欠原告2015年6月1日到2016年5月31日租赁费5000元;2016年5月31日后,被告也未交纳租赁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租赁费,被告欠原告2015年6月1日到2016年5月31日租赁费5000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逾期未交纳租赁费,已属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5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作为承租人的被告,理应按期搬离租赁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方即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将橡胶轮胎厂内胎车间南楼上、下两层腾空并交付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实际租赁之日止的租赁费,本院认为,因原告与北关村委会的租赁合同期限截止2017年4月30日止,故被告应按每年租赁费25000元(日租赁费为68.49元)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的实际腾房期间的租赁费。被告的抗辩,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长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原告橡胶轮胎厂内胎车间南楼上、下两层腾空并交付原告李某某;
二、被告余长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租赁费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余长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之间的实际腾房期间的租赁费(按日租赁费68.49元计算)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付堂

书记员:熊梦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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