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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仓与李庆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满仓
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李庆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

原告李满仓,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路139号。
负责人胡长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仓与李庆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仓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满仓撤回起诉。
诉讼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满仓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满仓撤回起诉。
诉讼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满仓负担。

审判长:乞国忠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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