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熊良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赛文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良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被告赛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某某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56号海润名都商铺及被告赛文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6号九隆广场商铺。担保人卿前强、卿前飞、卿笃立自愿用其各自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房屋,李富照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大庆西路的房屋为原告李某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朱某某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56号海润名都商铺。
二、查封被告赛文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6号九隆广场的商铺。
三、担保人卿前强、卿前飞、卿笃立自愿用其各自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房屋为原告李某某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四、担保人李富照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大庆西路的房屋为原告李某某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朱某某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56号海润名都商铺。
二、查封被告赛文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6号九隆广场的商铺。
三、担保人卿前强、卿前飞、卿笃立自愿用其各自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房屋为原告李某某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四、担保人李富照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大庆西路的房屋为原告李某某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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