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青,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庄艳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天津源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庄桂钢。
被告:天津市富源广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庄艳珠。
原告李某杰与被告庄为民、庄艳珠、天津源旺石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富源广泰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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