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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福与远安县嫘祖镇西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清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廷秀,女,汉族。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嫘祖镇西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远安县嫘祖镇西河村*组。
法定代表人:谢振华,系该村主任。

原告李清福与被告远安县嫘祖镇西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福之委托代理人许廷秀、吴克里,被告远安县嫘祖镇西河村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谢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清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在原告山林架设铁塔的补偿金1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嫘祖镇西河村村民,一直承包着西河村的几处山林。1983年两山并一山时,原告名下登记的有“小湾”山林10亩、“罗家尖”山林110亩、“淡包”山林100亩、“本人屋后头”山林7亩,总计五处山林227亩。2000年因原告房屋发生火灾烧毁,原告搬迁至嫘祖镇苟家垭村居住,但户口未迁移。2004年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将上述原告承包的山林收回。2017年原告起诉被告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上述山林返还原告。2018年7月10日,原告对上述山林进行了确权登记,随后发现位于“罗家尖”山林中有三个供电铁塔,三铁塔占用山林的13500元补偿款由被告所得。现山林返还原告,被告应当返还13500元补偿款的不当得利,但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补偿金,所以不应当返还山林补偿款。被告收回山林是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的,程序是合法的,且当时的原告并没有主张权利,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2018年确权的时候铁塔已经架设在山林上,并不是确权后才架设的,被告也没有义务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请为请求被告返还在原告山林架设的铁塔补偿金13500元,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既未提交证据证实三铁塔的补偿金13500元的计算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实三铁塔的补偿金是否被被告占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清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李清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勇

书记员: 汪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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