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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齐某某、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白某某
李洁
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司机、。
被告:白某某,司机。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洁。
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运业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开发区。
负责人:戴金亮,董事长。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集团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负责人:武庆发,董事长。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康洁,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负责人:邴海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555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齐某某辩称:被告齐某某是白某某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白某某辩称:我是冀D×××××/冀D×××××挂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在万合集团公司投有两份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主车500000元,挂车5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由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华轩运业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的车主为白某某,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我公司购买,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万合集团公司辩称:原告的合法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同意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辩称:冀D×××××号车在我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法院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确属保险责任,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本院确定的损失169412元,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110000元(交强险合计赔付120000元)。
其余49412元,由万合集团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全责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49412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对原告李某某的上列损失赔付后,被告白某某、华轩运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齐某某是雇佣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49412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赔付后,被告白某某、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被告齐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2961元,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本院确定的损失169412元,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110000元(交强险合计赔付120000元)。
其余49412元,由万合集团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全责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49412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对原告李某某的上列损失赔付后,被告白某某、华轩运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齐某某是雇佣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白某某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49412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赔付后,被告白某某、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被告齐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2961元,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孙福祥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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