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玖辰,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土门子信用社。
负责人:石兵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男,该信用社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土门子信用社(以下简称土门子信用社)、原审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导致李某某、张某某缺席一审庭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外,被上诉人土门子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吕铭
审判员 王巍
审判员 刘京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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