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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改与朱某江、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改
朱某江
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李志乔

原告李某改,男。
被告朱某江,男。
被告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乔,女,系被告杜某某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傅玉新,系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改与被告朱某江、杜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60.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60.5元。

审判长:刘丽平
审判员:李计顺
审判员:张洋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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