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某
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某某
张德华(湖北钟祥胡集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护士,住钟祥市胡集镇桥垱村三组24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农民,住钟祥市胡集镇关山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胡集高中学生,住钟祥市胡集镇桥垱村三组24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杨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司机,住钟祥市胡集镇桥垱村三组24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农民,住钟祥市胡集镇桥垱村三组24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另外,对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当庭所举证据材料,即李关国售房屋收据、桥垱村村支书刘宗保的证明、李关国的安葬费用明细、李某某和李某某的银行定期存单(均为复印件),及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即李关国的赠与协议(复印件),因案件发回重审,本院均未予审核,上述证据材料待发回重审后由原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诉讼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上诉人李某。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另外,对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当庭所举证据材料,即李关国售房屋收据、桥垱村村支书刘宗保的证明、李关国的安葬费用明细、李某某和李某某的银行定期存单(均为复印件),及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即李关国的赠与协议(复印件),因案件发回重审,本院均未予审核,上述证据材料待发回重审后由原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诉讼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肖芄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李瑞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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